”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你于2022年1月7日15时到泉港法院南埔法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南埔法庭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针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情况,发出了全市首份《家庭教育督促令》。
施某与肖某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明(化名)由肖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肖某自行承担。2021年12月,原告施某(小明生母)以被告肖某(小明生父)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将婚生子小明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其直接抚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施某与肖某协议离婚后,婚生子小明虽随肖某共同生活,但由于肖某长年忙于生意,无暇顾及小明,致使小明长期寄宿在校。寄宿期间,肖某也仅仅是偶尔支付小部分生活费用,对其学习和生活状况关心甚少。施某知晓该情况后,认为肖某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家庭本是温馨的港湾,考虑到父母双方的再次对峙可能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针对肖某对孩子缺乏关心教育的行为予以训诫,最终施某同意与肖某协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为进一步督促肖某履行其作为父亲的抚养照顾义务和监护职责,承办法官向肖某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责令肖某多关注小明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增强家校沟通,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法官认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人生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今后,泉港法院将针对家事纠纷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当事人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夫妻双方即使分居或离异,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并不免除,若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将视情况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希望夫妻双方无论何时都应当充分认识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强化家庭监护意识,让未成年子女在爱和陪伴中健康快乐成长。
(记者 吴军华 李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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