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2月15日起,《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同时在两地生效,两地同属婚姻家事范畴的案件均被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
近年来,内地与香港跨境婚姻愈来愈多。由于此前缺乏制度性安排,内地和香港法院在两地互涉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判决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更不能得到执行,当事人只能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
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婚姻家事安排》。据介绍,适用《婚姻家事安排》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范围,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案件为基础,同时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列入,共14类。纳入《婚姻家事安排》的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共12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介绍,在磋商过程中,双方秉持开放思维,实现“一国”之内更加紧密更加广泛的协助。如不限于身份关系的认可,包括认可和执行财产判项;不限于诉讼离婚,将协议离婚也纳入认可的范畴。
《婚姻家事安排》体现了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审查原则。内地在尚未加入《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1980年)》的情况下,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允许就香港法院作出的未成年子女管养令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对比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纳入《婚姻家事安排》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有两类:一是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的纠纷,包括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纠纷等;二是香港法律中有类似规定但不属于婚姻家庭的纠纷,包括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等。
司艳丽介绍,对于以上案件可否请求香港法院认可和执行,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婚约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生效后,可直接根据该安排请求香港法院认可和执行。对于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纠纷、成年人监护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可以按照个案协助的原则和程序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表示,《婚姻家事安排》在内地与香港两地的生效实施意义重大,同时《婚姻家事安排》的生效实施只是第一步,还需要对两地相互认可与执行《婚姻家事安排》的协作机制、抗辩事由、两地夫妻财产制度及其离婚财产分割的内涵、具体方法等问题深入研讨。
(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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