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 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 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条件
●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近日,《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时刻,《条例》的修订颁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促进妇女发展和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高度重视,对于团结凝聚广大妇女跟党奋进新征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海市妇联表示,这是上海妇女发展事业又一重大成果。《条例》立新废旧,形式由原来的实施办法到条例;内容由原来的9章47条到10章70条;导向由强调操作性到更强调系统性、操作性和约束力。在内容上更加充分体现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更加充分展现上海的亮点和特色;更加充分彰显妇女权益保障在更高水平上的创新和发展,不断提高妇女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据上海市妇联介绍,《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立足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积极回应妇女需求,及时固化上海经验,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妇女权益保障和救济措施等作了明确和规范。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条例》明确,要坚持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明确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条例》强调为消除歧视采取必要措施,促进性别平等发展。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条件,逐步完善各项制度,保障男女享有同等机会,获得同等资源,得到同等发展。《条例》新增了性别平等统计报告制度、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并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保障制度,体现了性别平等的发展理念。
《条例》要求,突出妇女工作传承和创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弘扬上海妇女运动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引导妇女发扬爱国奉献精神,发挥妇女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展现新时代女性风采,推动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上海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巩固和扩大妇女群众基础。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体系。《条例》新增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等妇女特殊生理时期健康知识指导和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进一步明确政府要落实为退休和生活困难妇女开展乳腺、妇科疾病筛查。新增为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开展宫颈癌疫苗接种的有关规定。支持妇女健康保障类商业保险发展,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回应妇女发展需求促进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条例》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条例》强调在城市更新、推进五大新城等重点区域开发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配建保护妇女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条例》还针对城市数字化转型发展提出要加强妇女工作的数字化场景应用。
增强人格权益保障力度。《条例》进一步强调妇女隐私保护,明确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特别强调终止恋爱关系或者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在性骚扰防范方面,特设了四个条款,分别从防范性骚扰制度、单位防范性骚扰、学校防范性骚扰和公共场所防范性骚扰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规定。
推动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合力
加强群团组织民主监督力度。《条例》明确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妇女联合会等应当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妇女联合会应当积极参与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明确公益诉讼情形和支持起诉主体。《条例》规定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符合规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夯实救济措施和行政责任。《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条例》增加妇联组织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督促执行主体,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行政责任。
上海市妇联表示,将握紧全国妇保法和上海妇保《条例》法律武器,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要更广泛听取广大妇女群众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更有力回应妇女在权益保障和全面发展方面的突出问题,更深入研究具体法条(法规)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和约束力。让法律生出牙齿,打出实拳,让更多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让更多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地位、关心妇女事业、支持妇女发展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获得公平正义,赢得出彩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