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健委日前会同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1日前向市卫健委反馈意见。根据通知,公办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每人每月托育服务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区上一年度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的20%,同一家机构园所不得同时存在普惠和非普惠两种服务标准。
申报参与试点的托育机构园所应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近3年内无违规办托行为,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办托风险隐患,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在申报前3年内参加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的结果为合格;托育机构需已在区卫健行政部门备案,按照相关标准评级结果为合格。
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各区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办托成本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原则上每人每月托育服务费(不含膳食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区上一年度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的20%。民办普惠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托班、其他普惠托育机构应根据办托成本、补助标准、收托人数等因素,与区教育或卫健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园所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以招生简章等方式向家长告知,接受社会监督;机构园所应与婴幼儿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中确定的价格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普惠试点机构园所认定后比照本市现行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政策给予生均定额补助和租金补助。
试点机构园所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同一家机构园所不得同时存在普惠和非普惠两种服务标准,各项收费标准应在显著位置公示。试点机构园所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区教育或卫健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发放补助。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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