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3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证据对证明有家庭暴力事实或现实危险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帮助受害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编写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对“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及“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等作了详细的说明。
第一类“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证据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 ;受害人的陈述。
第二类“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指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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