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安某(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加强亲子陪伴、沟通方式,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承担家庭主体责任。”近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小于、小安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管制六个月。
该案件宣判后,崆峒区法院向被告人父母发出平凉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教育令督促案件中的被告人父母切实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关心关注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状况,以防再次发生违法犯罪。
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上述案件中的小于、小安平时在校表现较好。但小于自父母离婚后,缺乏有效约束管教,未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小安从外地来平凉上学,由于父母工作较忙,平时对孩子虽然严厉但缺少关爱,小安因交友不慎,受所谓“哥们义气”影响,最终犯罪获刑。
崆峒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本案中的监护人因忙于工作,未能与孩子多交流,忽视了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感情需求,没有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法治意识,导致孩子容易造成错误的是非观,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家庭教育令》裁定,相关家长要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积极与其保持联系、沟通,了解孩子的思想及学习状况,与老师多交流,及时了解孩子在校的表现,避免再有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家庭教育令》中还指出,如义务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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