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未成年人李某某的父母发出了《依法带娃保证书》和《家庭教育告知书》。这是自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以来,呼和浩特市中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了解到,李某某今年6岁,父母在其3岁时协议离婚,约定其由父亲抚养及监护,母亲拥有探视权。由于父亲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微薄,母亲又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导致李某某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去年12月7日,李某某作为原告,对其母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其母不服,于今年4月14日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维持原判。”
由于李某某的父母离异后并未积极履行监护义务和管教责任,李某某多由祖母照管。考虑到父母在家庭中严重缺位可能给孩子带来心理和生活上的双重伤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向李某某的父母耐心细致地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责成李某某的父母在领取判决书的同时,签署了《依法带娃保证书》和《家庭教育告知书》,向李某某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李某某的父母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提醒他们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记者 王永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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