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2022年9月,民政部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通过立法强化充分发挥农村妇女作用的制度保障提供了重要契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重视发挥妇女作用的建议,更好地发挥农村妇女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做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提高妇女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参与水平,充分发挥妇女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对于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促进乡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谭琳表示。
她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积极回应新形势下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的现实需要,在强化村委会职责定位、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规则等方面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增加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等有关规定。同时,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村民资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妇女丧失村民资格,不利于发挥农村妇女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程序性规定有待完善,以便从源头上解决制约妇女发展和作用发挥的问题;妇女参与农村基层民主协商权利的保障性规定有待加强,以便充分发挥妇女在村级议事协商中的作用。
“获得村民资格是农村妇女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谭琳进一步解释,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仅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角度,对参加选举的村民条件进行了界定,但还缺乏对村民资格的一般性认定标准以及对特殊人群村民资格保障的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农村妇女的村民资格可能会因婚姻变动出现争议,进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谭琳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三方面的修改建议:
——对村民资格作出明确界定。建议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性规定,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部分明确村民资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切实保障村民应有的资格权利。
——健全保障村民权益的工作机制。建议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村民权益尤其特殊群体身份权、财产权益的重要事项,讨论表决前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当改正。”
——完善农村妇女参与基层协商的制度。建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增加促进基层妇联组织和妇女参与的条款,即“对于涉及与农村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可以邀请基层妇联代表参加,并注重吸纳女性村民代表参与协商”。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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