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鲁政发﹝2020﹞5号文),对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孕产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防护工作、维护妇女就业权益做出专门规定,提出:“因疫情防控导致特殊困难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全面保障妇女就业权益”。
下一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等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将按照省政府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确保疫情期间妇女就业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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