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教授蒋月,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有助于平等保护同居关系中为共同生活作出较大奉献一方
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同居关系解除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蒋月认为,单身男女存在同居现象。以往对同居期间财产关系的规定并不明确。征求意见稿对于同居关系基本采取陌生人之间的财产规则,并未赋予同居者财产的法定共有,这可能是为了避免将同居关系合法化,与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有关。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同居关系解除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借鉴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法理和立法本意,很有必要和有意义,有助于平等保护同居关系中为共同生活作出较大奉献一方,尤其是弱势一方。
认定打赏行为无效,为另一方提供了权利救济通道
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张荆告诉记者,直播打赏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多为男性给异性打赏。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没有单独处分的权力。“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不仅是消费行为,更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破坏,损害了夫妻感情。征求意见稿认定打赏行为无效,为另一方提供了权利救济的通道。
为破解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难题提供可行路径
征求意见稿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张荆和她的团队从2020年就开始关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她告诉记者,该问题在实践中较为突出,以往认为解决此类问题更倾向于行为保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身份适用困难,人格权禁令适用更为少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拓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破解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难题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征求意见稿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张荆认为,上述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案由问题。以往遇到此类情形,往往难以提起诉讼。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激活了现有法律规定。
蒋月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关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规定,表明最高法“出手”,采取积极干预的办法,不允许将子女作为解决夫妻纠纷的筹码,有助于减少家庭严重冲突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对家暴实施者作出否定性评价,让其付出更大代价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形。
张荆告诉记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实践中实施家暴者也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情况。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家暴实施者作出了否定性评价,让其付出更大的代价,有助于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提供救济通道
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协议已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明确约定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其他方式承诺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蒋月多年呼吁建立抚养费追诉制度。她告诉记者,子女抚养费应当由父母共同承担。以往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单独抚养孩子长大,追诉对方所欠抚养费,因没有明确规定通常得不到法院支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提供了救济通道,从而堵住逃避抚养责任的一方履行该尽的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漏洞。
今后有望提高家务劳动补偿金数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作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张荆认为,该条规定是对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为人民法院司法判决提供了更多参考维度,可以据此形成计算的公式。目前司法裁判中家务劳动补偿金通常在5万元左右。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今后有望提高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数额。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